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险
一、 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 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计划
保险责任 |
亚洲(除日本) |
欧洲 |
全球 |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300,000 |
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300,000 |
医疗补偿(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每次事故免赔额¥800. |
50,000 |
100,000 |
350,000 |
350,000 |
200,000 |
500,000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200,000 |
500,000 |
500,000 |
1,000,000 |
500,000 |
1,000,000 |
身故遗体/骨灰送返 |
100,000 |
200,000 |
100,000 |
200,000 |
100,000 |
200,000 |
其中丧葬保险金 |
8,000 |
16,000 |
8,000 |
16,000 |
8,000 |
16,000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补偿 |
8,000 |
10,000 |
8,000 |
10,000 |
8,000 |
10,000 |
亲属慰问探访补偿 |
8,000 |
10,000 |
8,000 |
10,000 |
8,000 |
10,000 |
紧急搜救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托运行李物品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 |
|
1,000 |
|
1,000 |
|
2,000 |
旅行证件损失 |
2,000 |
5,000 |
2,000 |
5,000 |
2,000 |
5,000 |
旅行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 |
600 |
1,200 |
600 |
1,200 |
600 |
1,200 |
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500) |
1,000 |
2,000 |
1,000 |
2,000 |
1,000 |
2,000 |
旅程取消(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800,以高者为准) |
|
2,000 |
|
2,000 |
|
2,000 |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800) |
|
500,000 |
|
500,000 |
|
1,000,000 |
保险期间 |
亚洲(除日本) |
欧洲 |
全球 |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基础计划 |
全面计划 |
|
1-4 天 |
48 |
66 |
78 |
98 |
100 |
130 |
5-8 天 |
80 |
116 |
138 |
170 |
178 |
230 |
9-14 天 |
138 |
196 |
230 |
288 |
298 |
398 |
15-30 天 |
238 |
346 |
400 |
498 |
520 |
688 |
每增加一周 |
55 |
80 |
95 |
115 |
125 |
165 |
2) 条款名称及备案编号:
险种名称 |
备案号 |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
(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03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 |
平安(备案)[2009]N273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 |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4]附210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款) |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4]附214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3]附18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4]附5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4]附235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3]附19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取消保险 |
平安(备案)[2009]N286号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
平安(备案)[2009]N282号 |
二、 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 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1-80周岁。
6. 拒保保对象:
(1) 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的人群;
(2) 常住地不在中国的外籍人士;
(3) 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4) 境外旅行目的是为了诊疗、就医、移民或定居,短期内不打算回国的;
(5) 孕妇;
(6) 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作境外旅行的人员;
(7) 申请投保人员已患有某种疾病,正在等候治疗的。
7.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8. 地域限制:不承保出发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国家地区的最新详细信息请登陆www.pingan.com/riskzone直接查询。保险责任开始后出现战争状态或者宣布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平安承担7天(含)撤离期的保险责任。超出7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生成的电子保单将发送至您购保时填写的指定邮箱中。
11.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为电子发票 ,请拨打中国平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向客服人员索取。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⑴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⑵ 平安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11
⑶ 平安产险官网:http://property.pingan.com/
13.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4.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15. 除外责任:
第一条 意外伤害: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二条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三条 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适用于本附加险。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费用补偿: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五条 医疗费用补偿:下列情形下发生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六条 医疗费用补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三)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六)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的费用。
(七)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八)护理和看护费用。
(九)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
第七条 紧急医疗救援: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八条 紧急医疗救援: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九条 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十条 托运行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二)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三)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四)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五)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六)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八)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
(九)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十)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十一)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二)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旅行证件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费用: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的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旅程延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原因导致者除外。
(二)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旅程延误: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的任何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托运行李延误: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十五条 托运行李延误: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
(二)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十六条 托运行李延误:非于被保险旅行前或旅行时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
第十七条 旅程取消: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二)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只是阵发。
(三)对捐献的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四)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五)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六)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旅程取消: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二)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十九条 旅程取消: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二)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第二十条 个人责任: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责任: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责任: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保单特约:
A. 针对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亚洲基础计划(除日本)、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亚洲全面计划(除日本)的保单特约内容为:
a)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7天。
b) 如果是年度保险计划(即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出旅行期间最长不超过90天,如果是单次保险计划,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出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c) 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欧乐救援): +86 10 84416504或+86 755 95511
d) 无其他特别约定。
B. 针对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欧洲基础计划、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欧洲全面计划、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全球基础计划及东航“平安万里行”境外旅行保险全球全面计划的保单特约内容为:
a)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7天。
b) 本保险用于申根签证申请时适用于25个申根国:瑞士,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马尔他。
c) 对于年度保险计划(即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出行期间最长不超过90天;如果是单次保险计划,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出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d) 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欧乐救援): +86 10 84416504或+86 755 95511。
e) 无其他特别约定。
17. 保单备注:
⑴ 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1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⑵ 本保险不承保前往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最新详细信息以登陆www.pingan.com/riskzone的查询结果为准)。
⑶ 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可享受平安境外保险客户服务手册中的服务,你所获得的保障内容以本保单保险计划中所列险种的对应条款为准。
三、 常见问答:
1、 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musaerdogmus.com,在订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
2、 购买本保险产品是否有投保年龄的限制?
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1-80周岁。
3、 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⑴ 保险起期开始前且未发生赔款,请在东航官网“我的订单”查询保险订单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险费将退回至您购保时的账户中。机票变更后的保险,请拨打中国平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向客服人员重新购买。
⑵ 保险起期开始后保险止期结束前,且未发生理赔,请拨打中国平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向客服人员申请退保后并重新购买保险。
⑶ 保险止期结束后,一律不允许退保。
4、 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如何进行退保?
⑴ 保险起期开始前且未发生赔款,请在东航官网“我的订单”查询保险订单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险费将退回至您购保时的账户中。
⑵ 保险起期开始后保险止期结束前,且未发生理赔,请拨打中国平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向客服人员申请退保,保险费将退回至您指定账户中。
⑶ 保险止期结束后,一律不允许退保。
5、 理赔处理流程
您在索赔时请拨打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欧乐救援) +86 10 84416504或+86 755 95511索取理赔表格,并请准备好以下材料(我们建议您一旦出险,请注意保存以下证明材料,材料内容见),具体以条款中规定的为准。
三、保险条款 、理赔资料下载、平安网站保单查询操作指引
特别说明: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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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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